外商投资企业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标准为:
1、企业年度检验为 B 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9、采取注册资本 ( 金 ) 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 ( 不含投资类企业 ) 应在注册资本 ( 金 ) 全部缴清后方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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